快递服务协议条款
由CHANGWOO昌宇国际快递作为货运代理的发件人承认以下各条背书条款,作为共同遵守,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条件,本条款自发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确认生效。
一、运单:
CHANGWOO昌宇国际快递的运单是为发货人准备的,具有契约性质的,不可转让的运单。当发货人以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名义逐项填写本运单,并签字署名后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运单背书条款的各项内容,并受法律保护。
二、发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承诺:
1、发运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保证所委托发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法律及运输部门能够接受的,不违背承运人意志的物品。
2、对委托承运的物品应妥善包装,且必须符合物品安全运输的要求,对特殊性质的物品(如重要物品,易损坏的物品等)。发运人应做好特殊包装,并向承运人作出特别声明,
或实行保价措施。
3、发运人必须在《CHANGWOO昌宇国际快递详情单》上用正楷汉字(国际件以英文)详细填写发运人及收货人的全称姓名、部门地址、联系电话等要件。
4、发运人承诺CHANGWOO昌宇国际快递有权放弃或拒绝不适宜快运方式运输的,有意或无意隐瞒物品真实品名及价值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的物品,一旦违反,发运人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5、发运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保证接受和支付CHANGWOO昌宇国际快递所公布的物品运价其相关的包装,仓储和退运费用。
6、CHANGWOO昌宇国际快递公司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客户要求,需要保价则需另行保价,按申报实际货值的1%为保价费(起步100元),否则寄件人默认 CHANGWOO昌宇国际快递公司为其保价最高限额人民币500元。
三、被承运物品的知情权;
CHANGWOO昌宇国际快递有权获知被承运物品的性质,品名数量及生量等,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和运输部门对所承运的物品进行检查或查处。
四、被承运物品的署留权:
发运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承运合同规定支付应付运费及相关费用,则承运人在没有取得有效担保之前,有权置留所承运的物品,并保留对发货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追偿权,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负责条款:
1、CHANGWOO昌宇国际快递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如战争、暴乱、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海关查验及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及CHANGWO0昌宇国际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或由于发运人的原因造成的没收均不负任何责任
2、CHANGWOO昌宇国际快递对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或其它非主体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CHANGWOO昌宇国际快递对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运送错误及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由于发运人的原因,如地址填写错误或不全;收件人地址变更或无法送达的地域等
(2)由于发运人所委托运送的物品本身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所明令禁止的,如易燃、易爆、易污染、易腐蚀、有毒的各类粉剂、水剂及其它违禁品。
(3)由于发运人未经声明及包装不当所引起的各种损失。
六、赔偿限额:
1、对一般物品(未经保价)均按每件最高人民币500元赔偿;
2、对保价的物品按实际保价金额赔偿(最高保价额度限叁万元人民币)
3、特殊物品(不包含其商业价值),若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赔偿,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
七、索赔:
1、任何索赔必须在交寄后30天内(以本单所填日期为准),由发运人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同时必须出具此详情单第三联原始副本及支付的费用收据。索赔的要求只有在运费已支付的情况下方可被接受,超过规定期限将视为发运人已认可所委托运送的物品完成了全部程序而放弃追赔的权力。
2、发运人在提出索赔的同时,有义务继续承担并偿付所欠承运人的运费,发运人无权从中扣除申请赔偿的款项。
八、适用范围
1、以上所列条款适用于所有享有CHANGW00昌宇国际注册商标使用权及经营代理权的公司或其它的指定代理人
2、CHANGWOO昌宇国际快递与发运人之间所签字的所有协议均应符合双方利益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接收在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